“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所謂“未病”就是隱患;治“未病”旨在防患于未然,訴源治理的核心是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其基本格局為“黨政主導、綜治協調、源頭防范、訴非聯解、多元共治、司法保障”,根本目標是推動糾紛就地、及時化解。基層法院直面基層群眾,參與訴源治理的過程也是融入社會基層治理的過程。
一、以最大可能增加和諧因素為著力點
基層法院一般是縣域內(包括市轄區、縣級市)設立的法院。基層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之外由上級法院管轄的所有一審案件,涵蓋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類型,并管轄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案件。換言之,基層法院承擔了絕大多數一審案件的審理工作,具備解決“未病”的先天優勢。
訴源治理的過程系多元主體分工協作的過程。多元主體積極融入基層治理,所要實現的目標是提升治理能力現代化和法治化水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基層法院參與訴源治理需遵循三原則:一是合法依規,嚴格依照憲法法律賦予的司法職能行使職權;二是積極作為,避免“缺位”導致矛盾糾紛難以化解;三是輔助有度,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做好銜接,避免沖突。
基層法院參與訴源治理,突出一個“和”字。徹底化解矛盾。從矛盾根源入手,而非單純就事論事。比如在鄰里糾紛的處理中,不僅要解決眼下的利益之爭,更要緩和各方的關系,減少和預防矛盾復發。獲得群眾認可。“和”不是“和稀泥”,而是以法為據,不偏不倚處理問題,讓當事方感受到公平與正義。提升解紛效率。“和”與“多元”機制結合,靈活調解、多維協商,避免案件久拖不決。
二、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基準點
國家審判機關對具體糾紛個案的權威判斷,直接或間接影響到當事人及群眾的法律觀念、行為選擇和社會道德。基層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優勢在于:治“未病”時傳遞司法導向,治“已病”時彰顯司法權威。其應以司法權威引導社會行為與觀念,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訴訟外,修復社會關系,維護和諧穩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一方面在訴訟外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另一方面在裁決前通過司法調解定分止爭,讓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無論是裁判刑事案件懲治犯罪,還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維護合法權益,抑或是化解行政爭議促進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基層法院都是以鮮活個案明辨是與非,善與惡。對于追索勞動報酬、贍養費、撫養費等涉及弱勢群體的糾紛,在解決中,需突出“快”。健全快速響應機制。與法律援助機構、婦聯、殘聯、勞動監察等部門加強協作,通過及時告知,快速響應,確保案件信息及時準確傳遞。優化糾紛處理流程。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和手續;對于行動不便或異地群眾,采取送法上門、遠程視頻調解等方式,及時將矛盾解決在爆發之前。加強多方協作聯動,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先行調解。主動走進社區、企業、學校等進行普法宣傳,對高頻發生的物業服務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提供預防性指導。
訴源治理需構建良好的法治環境,關鍵在于培養群眾法治思維。基層法院需推動“自治、德治、法治、情治”(情感治理)四治融合,提升群眾對法律的認可度,規范社會行為。可通過以案釋法,引導群眾形成“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理念;借助官網、微博、公眾號、短視頻平臺擴大受眾面,讓群眾從身邊人身邊事中產生司法共鳴,進而啟發其對個人類似行為的法律思考。
三、以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為落腳點
在社會治理現代化背景下,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包含對公正高效司法服務的新要求。基層法院需以加強民生保障為核心,以推動地方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打造具有縣域特色的社會治理模式,把社會治理工作融入經濟發展全領域。在社會治理現代化背景下,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也包含對多元化司法需求的新期盼。基層法院應當精準對接“需求”,讓司法服務更加貼合民意。支持群眾選擇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公證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為群眾提供程序指引和效力保障,讓群眾切實找到適合自身的解紛路徑。
整合調解資源,提升糾紛化解效能。充分運用自身優勢,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治理積極力量,將裁判的剛性與調解的柔性相結合,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提升社會治理整體效果。
整合法院內部資源,不斷挖掘內部生產力。完善符合司法規律和實踐基礎的司法資源配置機制,從根本上提高糾紛的化解質量和化解效率。夯實法官職業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使每一起糾紛的解決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聯合機關、鄉鎮及司法行政部門成立訴調對接點,逐步完善縣域內訴調對接體系。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縣域媒體的作用,把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特色做法、便捷之處向當地群眾宣傳推廣,確保大多數矛盾糾紛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得到有效化解。
主動加強與多元解紛主體的溝通,掌握具體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動態。及時反饋糾紛化解工作存在的不足,促進機制體制、調解手段的創新提升。完善社會治理工作激勵機制和績效考評機制,用完備的制度保障社會治理工作落實。
基層法院參與社會治理是一項長期、系統的工程。一方面,需通過理念引導、示范引領加強頂層設計,從決策層面提高思想認識,為基層法院參與社會治理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另一方面,要不斷豐富社會治理有關的司法手段,充分發揮基層法院的司法職能,深度融入我國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從而推動社會治理法治化進程不斷深化。(梁洪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