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部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執法部門“輕微免罰”的執法探索引起廣泛關注。從過期食品的“免罰單”到標簽瑕疵的“責令改正”,這些案例不僅是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創新,更是當前經濟環境下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輕微免罰”的剛柔并濟治理智慧——
一是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輕微免罰”政策通過為小微主體提供容錯空間,顯著降低其合規成本。例如,新疆某超市因首次銷售侵權商品且貨值僅115元,在證明合法來源后免于處罰,避免了“一罰致貧”的困境。類似的,河北一家便利店因兩包過期軟糖被免罰,其前提是貨值低、無實際危害且及時整改。這類政策直接回應了實體經濟復蘇的迫切需求,避免重罰對企業經營信心的打擊。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三項清單”辦理減罰免罰案件超21萬件,為經營主體注入“法治溫度”。
二是平衡法律剛性與執法溫度,提升治理效能。“輕微免罰”并非縱容違法,而是通過精準區分違法性質實現“過罰相當”。例如,某地對排污企業采用“無感執法”,通過科技手段動態監測,僅在必要時介入,既減少對企業干擾,又確保環境安全。這種“技防優先+教育引導”的模式,推動企業從“被動整改”轉向“主動守法”,形成良性互動。
三是推動服務型政府轉型,增強市場主體法治認同。“輕微免罰”政策將執法重心從“事后懲罰”前移至“事前預防”。湖北省公安縣市場監管所通過“普法-教育-告誡-整改”漸進式流程,幫助企業規避風險,2025年處理17起案件均以責令改正為主。這種“服務型執法”不僅提升了行政效率,還通過普法教育強化了市場主體的規則意識,構建了更穩固的法治社會基礎。
推廣“輕微免罰”的挑戰與深化建議——
盡管“輕微免罰”成效顯著,但其推廣仍面臨執行標準不一、公眾誤解風險、監管技術滯后等問題。需從以下四方面深化實踐。
第一、完善清單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政策科學性與靈活性。當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雖涵蓋12類情形,但需結合地方實際動態擴充。例如,新疆、安徽等地已制定區域性免罰清單,細化食品攤販、小作坊等特殊主體的適用標準。建議建立中央與地方聯動的清單更新機制,定期評估執行效果,將實踐中高頻、爭議性案例納入調整范圍,避免政策僵化。
第二、強化執法標準化,防范“類案不同罰”風險。統一裁量尺度是政策公信力的關鍵,連云港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兩起過期食品案件免罰時,嚴格對照貨值、危害后果等條件,確保同類案件處理一致。未來,需通過數字化平臺共享典型案例,推廣“智慧執法”系統,利用大數據分析違法行為特征,減少人為裁量偏差。
第三、構建“信用+監管”長效機制,推動企業自律。某地推行的“信用+執法”模式值得借鑒:對承諾整改的輕微違法者減輕處罰,對屢教不改者加重懲戒。建議將“輕微免罰”與企業信用評級掛鉤,對守信主體提供更多政策傾斜,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市場導向。
第四、深化跨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對免罰案件中的非法產品追溯源頭并通報相關部門。未來需建立多部門數據共享平臺,打通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監管壁壘,實現全鏈條風險防控。
我國行政執法邁向包容審慎的治理新范式——
“輕微免罰”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其既堅守法律底線,又釋放治理善意。它不僅是執法技術的革新,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在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下,唯有持續優化制度設計、強化技術賦能、凝聚社會共識,才能讓“柔性執法”真正成為激發市場活力的“催化劑”,推動中國經濟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好的營商環境像陽光、空氣和水,時刻不可或缺。“輕微免罰”政策恰似一縷陽光,既照亮了行政執法的邊界,也為萬千市場主體提供了生長的溫暖空間。未來,這一政策的深化與推廣,必將為中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注入更強勁的法治動能。
(作者: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系統干部、高級工程師,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兼職教授、中國計量大學客座教授,農工黨中央經濟委委員、農工黨北京市委社法委副主任兼秘書長 唐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