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禮樂文化為主要內容,而禮樂文化中“樂”之形成,經歷漫長的時期,從巫覡時代的巫術手段,到祭祀時代的儀式媒介,奠定“樂”形成的文化基礎,及至西周初年周公的“制禮作樂”,才讓兼具審美意涵與社會功能的“樂”成型。一方面,作為藝術形式的“樂”,雖然可以給人以感性和直觀之美,但是古人更重視其中蘊含的審美特質及道德理性;另一方面,具有社會功能的“樂”,通過審樂知政、樂以和同、移風易俗、樂以殖財等方式,在社會治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梢哉f,“樂”所兼具的“美”和“善”兩大品格,深刻塑造中華文化的精神內核。
【關鍵詞】禮樂文化 樂 審美 社會功能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禮樂文化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作為一種綜合性的文化體系,其不但是古人生活方式、社會制度、價值觀念乃至精神氣質的凝煉和呈現,更是中華文明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礎。僅就禮樂文化中的“樂”而言,是具備多重意涵的概念。在儒家音樂理論著作《樂記》中,曾對“樂”之概念有所論述:其一,“樂”是包括聲音、詩歌和舞蹈在內的綜合性藝術形態,所謂“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旄,謂之樂”。其二,“樂”可以作為理想的道德倫理符號,在現實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所謂“聲音之道,與政通矣”等。由此可見,“樂”兼具藝術上的“優美”和政治上的“崇高”兩大品格。①這兩大品格互補共生,深刻影響著中華民族的文化基因。
樂之起源與演進
據研究,上古三代的文化模式經歷了從巫覡文化到祭祀文化,再到禮樂文化的演進歷程。②而音樂的起源與發展,就是在三種文化模式的演進中逐漸完成的,并承擔著重要的角色。音樂起源于巫覡時代,是上古巫師改造自然、溝通天地的重要方式;在祭祀時代,音樂是祭祀上帝和昭顯先祖之功的儀式媒介;在禮樂時代,樂與禮相輔相成,成為治國理政、風化天下的重要手段。
關于音樂的起源,一般以為,上古音樂的興起,與巫覡的關系非常密切,近代學者王國維就指出:“歌舞之興,其始于古之巫乎!”(《宋元戲曲史》)。早期巫覡確實將歌舞作為巫術儀式中的情緒表演?!墩f文》釋“巫”:“女能事無形,以舞降神者也。象人兩褎舞形。”說明“巫”字象征女子舞蹈之形。而在甲骨卜辭中,巫與舞本就是同一字。
此外,《呂氏春秋·古樂》還記載了從上古朱襄氏直至西周初的音樂發展史。其中提到早期樂的創作,都是巫覡控制自然、溝通神靈的巫術手段。如樂器的發明,相傳在朱襄氏時代,士達發明了五弦之瑟,用來招致陰氣,安定眾生。又如樂歌的創制,在葛天氏時代,創作八闕樂歌,包括《載民》《玄鳥》《遂草木》等。這些樂歌多反映的是人與自然神靈之間的關系,屬于先民應對自然的巫術咒語。再如舞蹈的創作,在陰康氏時代,陰氣凝聚過多導致筋骨瑟縮而不得舒展,因此創作樂舞來宣導之。
及至五帝時期,上古社會進入祭祀時代。而樂舞的文化功能也逐漸從巫覡對自然神靈的控制手段,轉變為崇敬至上神和昭示先祖功績的象征體系。據《呂氏春秋·古樂》載,歷代圣王創制古樂的目的主要是為祭祀上帝。如顓頊“令飛龍作效八風之音,命之曰《承云》,以祭上帝”,帝舜“令質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在這一時期,上帝成為控制一切的至上神,同時也是一切政治權力的來源。故歷代圣王通過祭祀上帝,一方面可以論證自身權力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上帝的名義來整頓社會秩序。
進入夏商時期,社會形態由“公天下”部落聯盟體制轉變為“家天下”的早期國家體制。隨著帝王權威的進一步加強,樂舞的文化功能又一次發生轉變,“昭功”開始成為樂舞創制的主要目的。如大禹因治水之功,獲得極大的政治威望,“于是命皋陶作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殷湯則因討伐夏桀,護民有功,“乃命伊尹作為《大護》,……以見其善”。需要指出的是,禹和湯是夏、商開國祖先,故這些樂舞又與祖先崇拜有著密切的關聯。
祭祀時代還有著完善的樂教體系。帝舜曾命夔典樂,教胄子,試圖通過樂教的方式培養執政者們“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尚書·堯典》)的道德品質。此外,音樂還是教化民眾的重要方式。劉師培就說:“上古教民,六藝之中樂為最崇,固以樂教為教民之本哉。”③由此可見,樂在當時所發揮的作用,猶在禮之上。這一傳統一直延續到殷商時期,殷人重視“以樂造士”,設有稱為“瞽宗”的學校,即取自樂師瞽矇之名。
禮樂文化的形成,是以周公的“制禮作樂”為標志的。據《禮記·明堂位》:“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諸侯于明堂,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認為周公攝政六年,完成了制禮作樂的工作。
可以說,周公的“制禮作樂”,既構建出一種新的政治制度,又奠定了一種新的文化價值傳統。周公之“作樂”,很大程度上是以殷商的音樂文化作為參考的。在此之前,周人基本上是“修商人典”,即主動學習殷商的禮樂之典,并將之作為舉行典禮的依據。但在政治局勢穩定之后,開始在對殷鑒的反思中完成“作樂”:其一,有感于紂王“斷棄先祖之樂”,周人完善其祭樂系統,構建了“六代之樂”。這其中,既有承襲自歷代的古樂如《云門》《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又有新作的《大武》,并將其用于不同的祭祀典禮中,完成了古樂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其二,借助于殷樂官奔周帶來的“祭樂器”,周人確立新的樂官系統和器樂體系。樂官方面,周人繼承商代以瞽矇為重要組成的樂官體系;器樂方面,完善以八音為主的樂器體系。其三,在損益殷商樂制的基礎上,周人構建新的樂制體系,如在奏樂程序上,在借鑒商人樂次的基礎上,形成更為穩定的樂次等。
盡管在具體內容上,周人對殷商的音樂文化有所繼承和損益,但在精神品格方面,卻徹底扭轉殷商音樂文化的宗教意義,一方面樂為禮所統攝,“凡用樂必有禮,用禮則有不用樂者”④。另一方面強化音樂與政治倫理之間的關系,將“德”作為禮樂的價值內涵,構建出一套完整的政教倫理體系,并深刻地影響到之后的社會秩序。
樂之審美意涵
樂在形式上包括很多內容,據《樂記》載:“金石絲竹,樂之器也。詩,言其志也。歌,詠其聲也。舞,動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樂器從之。”詩、歌、舞是組成樂的三大基本要素,樂器又可以起到輔助的作用。這其中,每一個要素都可以獨立為古人提供審美價值。而作為綜合性的藝術形態,樂又是情感和形式的統一,“是故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因此,要掌握樂的審美內涵,需從形式到情感都要有所了解。
樂之美是通過音律、歌舞等形式來表現的,故古代士君子對樂的欣賞,是從形式之美開始的。如孔子對音樂的欣賞,據《論語·述而》載:“子在齊聞《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圖為樂之至于斯也。’”深嘆《韶》音之美??鬃釉鴮Ρ冗^《韶》樂和《武》樂:“子謂《韶》:‘盡美矣,又盡善也。’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八佾》)都將樂舞的聲容之美作為評價的首要標準。另外,《泰伯》載:“子曰:‘師摯之始,《關雎》之亂,洋洋乎盈耳哉。’”古樂的演奏往往有著固定的程式,包括升歌、笙奏、間歌、合樂。故師摯之始,指的是升歌三終,《關雎》之亂,或以為是合樂之用。孔子贊嘆,樂之演奏從始至終都有音聲之美充滿耳朵。可見,孔子對樂的形式之美特別關注。
不過,具備形式之美的音樂并非都可以稱為“樂”。因為在《樂記》中,聲、音、樂代表不同的審美層次:“知聲而不知音者,禽獸是也;知音而不知樂者,眾庶是也。唯君子為能知樂。”這里的“音”是有規律的聲響,是人內在情感的外化,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但因缺乏深刻的思想內涵,所以還不能稱為“樂”。如某些具備華美形式的音樂,只能稱為“音”或“聲”,像儒家所批評的鄭衛之音,就因為音調繁縟,容易刺激人的感官,使人走上逾矩之路。
因此,在儒家的思想體系中,樂并不僅是單純的形式之美,而是有所節制,具備中和之美。在早期典籍中,多將“中和”或“和”視為樂的基本特征。如《荀子·勸學》載:“《樂》之中和也。”《莊子·天下篇》說:“《樂》以道和。”其實,“中和”也是中國哲學的重要概念之一。不過,表現在音樂上主要指形式的節制、有序、和諧與情感的適度抒發。
就形式而言,樂之形成,是不同音樂元素的相互配合,所謂“聲以和樂,律以平聲。金石以動之,絲竹以行之,詩以道之,歌以詠之,匏以宣之,瓦以贊之,革木以節之。物得其常曰樂極,極之所集曰聲,聲應相保曰和,細大不逾曰平”(《國語·周語下》)。這其中,“樂極”“聲”“和”“平”等音樂名詞,都是“中和”的不同表現。故在欣賞樂舞時,要體會其中所蘊含的中和之美。眾所周知,《周頌》是周樂的典范,季札在觀樂時就表揚其中和之美:“至矣哉!直而不倨,曲而不屈;邇而不逼,遠而不攜;遷而不淫,復而不厭;……處而不底,行而不流。五聲和,八風平,節有度,守有序。”其實,從“自而不倨”到“行而不流”,這十四事都是對音聲特征的描述,正說明《周頌》樂聲不過分、不偏頗的中正平和風格。
就情感而言,《中庸》曾對“中和”作出解釋:“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指的是情感的平衡與節制。而音樂本就是情感的表達,《樂記》載:“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動于中,故形于聲。”不同的情感,則會表現為不同的聲音:“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其樂心感者,其聲啴以緩。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而雅樂的特點,是以音聲為媒介,讓情感歸于中正平和。孔子評價《關雎》說:“樂而不淫,哀而不傷。”(《論語·八佾》)?!蛾P雎》是《詩經》首篇,所詠是君子思得淑女為配偶,故其情感基調,有哀有樂。但孔子認為,樂不至于過分,哀不至于損傷,才是性情之正。
此外,要把握樂的審美意涵,還需要挖掘其更深層次的理性精神、價值意義和歷史意蘊。《樂記》記載子夏與魏文侯討論古樂:“今夫古樂,進旅退旅,和正以廣。弦匏笙簧,會守拊鼓,始奏以文,復亂以武,治亂以相,訊疾以雅。君子于是語,于是道古,修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樂之發也。”“于是語,于是道古”是說在古樂演奏結束后,君子還要對其中所蘊含的道德價值進行論說和闡述。“語”是古代典禮中的固定儀節,據《儀禮·鄉射記》:“古者于旅也語。”《禮記·文王世子》:“反,登歌《清廟》,既歌而語,以成之也。言父子、君臣、長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禮之大者也。”旅指旅酬,是古代飲酒禮相互敬酒的環節。在敬酒時,有“合語”之禮。“道古”則是指合語之時,論說父子、君臣、長幼之道,并道古代先王之事⑤。這使君子對樂舞的欣賞不止局限在感性審美的層面,更要深入到理性的層面。
可以說,周代“合語”“道古”之禮中的樂義闡釋,奠定了之后禮樂審美的價值取向,即重視德義價值。故季札觀樂時,在對音聲特征進行總結的基礎上,著重突出周樂所蘊含的德義,如稱《大雅》是“其文王之德乎”等,最終將樂的審美特性提升到倫理政治層面。
樂的社會功能
樂在古代社會中,除了具備審美價值,還在社會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妒酚?middot;樂書》載:“夫上古明王舉樂者,非以娛心自樂,快意恣欲,將欲為治也。”在《樂記》中,將樂與禮、刑、政四者作為實現王道的必備手段,認為四者“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但不同于禮、政、刑等剛性治理手段,樂是以柔性的方式來維護社會秩序,完善社會治理。
審樂知政。在古代社會,音樂與社會政治的關系是非常密切的?!稑酚洝份d:“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動于中,故形于聲。聲成文,謂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可見,音樂是社會治亂最為明顯的反映。古代君子可以從藝術接受的角度來了解政治的得失,所謂“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審樂以知政,而治道備矣”是也。至于“審樂知政”的具體操作路徑,《呂氏春秋·音初》有過具體論述:“是故聞其聲而知其風,察其風而知其志,觀其志而知其德,盛衰、賢不肖、君子小人皆形于樂,不可隱匿。故曰:樂之為觀也,深矣。”上文所提及的季札觀樂,就是“審樂知政”最典型的例子。
樂以和同。在《樂記》中,禮和樂時時并稱。但其實,兩者有著很大的不同:“樂者為同,禮者為異。……禮義立,則貴賤等矣;樂文同,則上下和矣。”可見,禮和樂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的作用并不同,如禮重視貴賤等級的區分,但過于強調區分則會導致上下之間的疏離,這就需要樂來發揮和同的作用。
樂的和同作用主要表現在:其一是合和社會倫理秩序,即《樂記》載:“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在族長鄉里之中,長幼同聽之,則莫不和順;在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故樂者,審一以定和,比物以飾節,節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親萬民也。”其二是合和神人關系。在先秦時期,可稱為國之大事者,在祀與戎。其中,祭祀不僅是宗教禮儀,更是政權合法性的象征。故歷代作樂的首要目的是用于祭祀。如《周易·豫卦》:“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在祭祀儀式中,所追求的理想狀態即“神人以和”。如《尚書·舜典》載:“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即通過樂可以實現與天帝祖先的溝通,并以神靈為號召,起到凝聚天下的作用。
移風易俗。早在上古時期,樂就是教化民眾的根本。在禮樂文化確立后,這一功能得到進一步加強。樂的教化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針對國子的教化,二是針對民眾的教化。前者試圖通過樂德、樂語、樂舞之教,將國子培養為優秀的君子,從而成為民之表率。后者則是將樂作為化民變俗的重要方式?!稑酚洝份d:“樂也者,圣人之所樂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在儒家看來,人心是感于物而動的,因此會形成好惡。好惡如果沒有節制,就會使人追逐欲望。因此,先王作樂的目的,一方面是節制民之好惡,使之導向德行,如《荀子·樂論》載:“樂者,樂也。君子樂得其道,小人樂得其欲。以道制欲,則樂而不亂,以欲忘道,則惑而不樂。故樂者,所以道樂也;金石絲竹,所以道德也。樂行而民鄉方矣。”另一方面又可以感染人之善心,《荀子·樂論》和《禮記·樂記》都提到,先王制作《雅》《頌》之聲,是為“使其曲直、繁瘠、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傊寮覍芬暈閷崿F教化最為有效的途徑,有助于建立良風美俗,促進社會和諧,因此孔子才會說:“移風易俗,莫善于樂。”(《孝經·廣要道章》)
樂以殖財。樂之中和特征,還體現在與天地自然之氣的互動感應上。《樂記》載:“樂者,天地之和也。……和,故百物皆化。”認為樂是效法天地之和而來,而樂又可以反過來贊天地萬物的化育。換句話說,樂有著調節天地自然之氣的作用。對此,東周樂官伶州鳩曾說:“夫政象樂,樂從和,和從平。……如是而鑄之金,磨之石,系之絲木,越之匏竹,節之鼓,而行之以遂八風。于是乎氣無滯陰,亦無散陽,陰陽序次,風雨時至,嘉生繁祉,人民和利。”故在古人的觀念中,樂可以使八方之風按時而至,以此來促進萬物的繁殖生長,從而讓人民生活和利。在這一背景下,伶州鳩進一步提出“樂以殖財”的觀點:“圣人保樂而愛財,財以備器,樂以殖財。”據韋昭注:“古者以樂省土風而紀農事,故曰‘樂以殖財’。”(《國語·周語下》)是說古人可以通過樂來省土候風,助力農業,進而增加百姓的財用。
總之,“樂”不僅有著優美的藝術形式,而且是貫通倫理、政治的綜合文化體系。一方面,樂具有審美價值,從外在形式,到旋律節奏,再到思想內涵,都可以讓人得到美的享受、精神的熏陶乃至思想的升華;另一方面,樂在政治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審樂知政、樂以和同、移風易俗、樂以殖財等社會功能,讓其成為構建理想社會的重要途徑。不過,樂的審美意涵和社會功能并不是一分為二的,而是和諧共生的。故中國禮樂文化中的“樂”,以“美善相樂”為目標,構建出極具中國特色的音樂政治美學和話語體系,并深刻塑造中華文化的內核。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樂經》衍生文獻的整理與研究”(項目編號:21BZW080)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朱承:《<禮記·樂記>與儒家政治美學》,《人文雜志》,2009年第4期。
②陳來:《古代宗教與倫理——儒家思想的根源》,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第12頁。
③劉師培:《清儒得失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89頁。
④《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384頁。
⑤付林鵬:《兩周樂官的文化職能與文學活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第107頁。
責編/周小梨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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