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漢族與各民族深度融合大背景下,唐朝對邊疆諸民族部落制定了包容友善的羈縻政策,于“緣邊”之地設置若干都護府和羈縻都督府、羈縻州,推行開明進步的羈縻府州制度。唐朝緣邊府、州的具體設置,有一個從前期探索、到大量增設、再到盛唐時期設置完備的過程。羈縻府州制度的成功推行,通過“因俗而治”的制度靈活調整,發揮“因地制宜”的突出制度功能,推動唐朝內地與邊疆地區的一體化發展,促進唐朝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繁榮強盛。
【關鍵詞】羈縻政策 都護府
羈縻府州 邊疆治理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識碼】A
唐朝時期,承繼魏晉南北朝四百余年民族融合之深厚積淀,在漢族與各民族繼續深度交往、交流和一體化交融大背景下,唐王朝制定了包容友善的處理民族關系的羈縻政策,①于“緣邊鎮守及襟帶之地”,即邊疆軍事據點和山川要塞之地,設置若干都護府和眾多羈縻都督府、羈縻州,推行實施開明進步的羈縻府州制度及統轄管理。②這既成功實現了邊疆地區治理,也有力促進了唐朝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繁榮強盛,保障國家大一統格局。
緣邊府、州設置和盛唐時期的完備
緣邊府、州,包括邊疆地區的都護府和羈縻都督府、羈縻州,其具體設置有一個從前期探索、到大量增設、再到盛唐時期設置完備的過程。
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唐王朝建朝立國。同年,即開“南中”,在南部邊疆地區設置南寧州、昆州和恭州等,任命當地部落首領爨弘達為昆州刺史,負責管理各州。武德四年(621年),“南中”諸部落上表歸順唐朝,并進貢地方名貴特產表達歸順誠意,唐朝又設置南寧州都督府,以部落首領俞大施為都督,為都督府最高長官。在西部邊疆地區,唐太宗貞觀三年(629年),黨項羌族首領細封步賴率部歸屬,唐朝在其地設置軌州,任命細封步賴為軌州刺史,負責本州治理管轄。在南部和西部邊疆地區設置這些府和州,是唐朝羈縻府州設置的前期探索。
貞觀四年(630年),唐軍平定東突厥,俘其可汗頡利,在北部邊疆地區解除了東突厥的軍事威脅,東突厥歸順唐朝。唐朝既在突厥內附的朔方之地設置順、祐、化、長四州都督府,又在突厥故地設置定襄都督府和云中都督府。其中,定襄都督府統轄德州、執失州、蘇農州、拔延州4個羈縻州;云中都督府統轄舍利州、阿史那州、綽州、思壁州、白登州5個羈縻州,各以其首領為都督府之都督和州之刺史,“以統其部眾”。再后來,唐軍又征服西部地區的吐谷渾、黨項、焉耆、龜茲、于闐諸國,羈縻府州隨之在諸國地區廣泛設置,其數量顯著增多起來。北部和西部邊疆地區羈縻都督府、羈縻州的設置,是羈縻府州開始大量增設的時期。③
到唐玄宗開元年間,唐朝國勢發展至繁榮強盛,邊疆地區羈縻府、羈縻州的設置達到完備狀態。開元二十六年(738年)修成的國家行政法典《唐六典》記載,盛唐時期在邊疆地區共設置單于、安西、安北3個大都護府和安南、安東、北庭3個上都護府,以及更多的中都督府和下都督府,而“羈縻之州蓋八百焉”。
都護府設置規制及其統轄治理
緣邊邊疆地區府、州設置中的都護府設置規制及其統轄治理,可以安北都護府為代表。《唐會要·安北都護府》記載了由定襄、云中二都督府到燕然都護府,到瀚海都護府,再到安北大都護府的設置沿革過程,從中可具體觀察北部及西北邊疆地區都護府、羈縻都督府、羈縻州的設置規制及統轄治理情況。
如前已述,唐太宗貞觀四年(630年)平定東突厥后,在突厥故地設置定襄、云中兩個羈縻都督府,其下各有4—5個羈縻州。貞觀二十一年(647年)正月,鐵勒族和回紇族共13個部落內附,又設置了6個羈縻都督府和7個羈縻州,合稱“六府七州”。各以首領為都督府之都督和州之刺史,并“給玄金魚,黃金為字,以為符信”,作為是由唐朝中央正式任命的官員的依憑和證明。同年四月,唐朝設置燕然都護府,任命揚州司馬李素立為都護,上述“六府七州”均隸屬于燕然都護府,形成以都護府統轄羈縻府州的規制。貞觀二十三年(649年),突厥部落繼續歸化內附,唐朝又為結骨部落設置堅昆都督府、為蘇農部落設置蘇農州、為阿史德部落設置阿史德州、為執失部落設置執失州、為卑失部落設置卑失州、為郁射部落設置郁射州、為多地藝失部落設置藝失州,“并隸定襄都督府”。這樣一來,燕然都護府所轄定襄羈縻都督府之下的羈縻府州有了大幅增多。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至三年(652年),燕然都護府所轄羈縻府州又增加了為葛邏祿部落設置的狼山羈縻州、渾河羈縻州,以及為阿特部落設置的稽落羈縻州,可見燕然都護府統轄的羈縻府州陸續增多。
唐高宗龍朔三年(663年)二月,唐朝對燕然都護府的治所和名稱作了調整改易,“移燕然都護府于回紇部落,仍改名瀚海都護府”,而“舊瀚海都督府,移置云中古城,改名云中都護府”。到總章二年(669年)八月,又“改瀚海都護府為安北都護府”。這可從中看出都護府名稱從“燕然”到“瀚海”、再到“安北”的前后改易。
由安北都護府的設置過程及其統轄治理,可知唐朝先設置羈縻都督府州、再設置都護府,形成都護府統轄羈縻都督府、羈縻都督府又下轄羈縻州的行政體制,成功實現了對北部及西北邊疆地區的治理。單于、安西、安南、安東、北庭都護府的設置及其統轄,也成功實現了其所在緣邊之地的邊疆地區治理。④
羈縻都督府州設置規制及其統轄治理
都護府之下緣邊邊疆地區羈縻都督府、羈縻州的設置規制及其統轄治理,可通過靈州都督府、松漠都督府、饒樂都督府等的建置沿革來加以觀察。
《舊唐書·地理志》載,唐太宗貞觀二十年(646年),治所在靈州的靈州都督府,統轄為突厥族鐵勒諸部落設置的皋蘭、高麗、祁連3個羈縻州。唐高宗永徽元年(650)時,停廢皋蘭等3州,但到唐玄宗開元初,又設置東皋蘭、燕然、燕山、雞田、雞鹿、燭龍等6州,“以處突厥九姓部落”,“并寄靈州界,屬靈州都督府”,管理突厥族部眾和人口。唐玄宗天寶元年(742年),改靈州為靈武郡,實際上仍是州府之建制。安史之亂爆發后,至德元年(756年)七月,唐肅宗即位于靈武,因而將其提升為靈州大都督府,在建置規格上予以抬高。
《唐會要·營州都督府》載,唐太宗貞觀二十二年(648年)十一月,契丹族首領窟哥和奚族首領可度均率其部落歸附,唐朝遂在契丹族和奚族地區設置松漠都督府和饒樂都督府。其具體情況是:任命窟哥為松漠都督府都督,并授權其管轄10個羈縻州;任命可度為饒樂都督府都督,并授權其管轄6個羈縻州。松漠都督府和饒樂都督府所轄諸羈縻州,各以其酋長為州刺史。到唐玄宗二十三年(649年),于營州設置東夷都護府,把松漠都督府和饒樂都督府統轄在內,完成進一步的體制統合。
緣邊府、州設置規制與治理貢獻
緣邊邊疆地區都護府和羈縻都督府、羈縻州的設置規制,是唐朝國家政治體制的具體構成,在政體結構中屬于中間層級的府司和州司官司。
《唐六典·三府督護州縣官吏》記載了都護府的府司建制和官員設置及其職官品級。主要規制是:大都護府,設置“大都護”1人,從二品;“副大都護”1人,從三品;“副都護”2人,正四品上;“長史”1人,正五品上;“司馬”1人,正五品下,等。上都護府,設置“都護”1人,正三品;“副都護”2人,從四品上;“長史”1人,正五品上;“司馬”1人,正五品下,等。還記載都護府的明確職責——“掌撫慰諸蕃,輯寧外寇,覘候奸謫,征討攜離”,即負責處理邊疆民族關系和實施邊疆地區治理。《唐六典》的這些記載,總結概括了唐朝都護府的立法設置規制,從大都護府“大都護”品級從二品、上都護府“都護”品級正三品,足見其規制之高規格;從都護府“長史”“司馬”等官員設置,又可見是如同王朝中央直轄之正府、正州的。這說明了都護府在國家政權體系中的正規、正式地位,是唐朝設置在邊疆地區的重要實體性官司機構。
《新唐書·地理志》對唐朝羈縻政策和羈縻府州制度有專述和評論,指出唐朝對內附諸民族“即其部落”列置羈縻府、州,其大者為羈縻都督府,小者為羈縻州,“以其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雖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然聲教所暨,皆邊州都督、都護所領,著于令式”。這一專述和評論,總結了唐朝羈縻政策的優長和羈縻府州制度的優點,闡明了唐朝羈縻府州制度由國家“令”“式”成文法明確立法規制,體現高度的制度文明成就,通過“因俗而治”的制度靈活調整,發揮“因地制宜”的突出制度功能。
由《唐六典》和《新唐書》的記載,可見唐朝對內附諸民族部落制定實施羈縻政策,對羈縻府州雖沒有實行中央直轄,但以都護府統轄羈縻都督府、羈縻都督府又下轄羈縻州的立法設置規制,實際上已將所有羈縻府州地區納入唐王朝的行政區劃,納入國家統一的行政建制和政治體制中,處在唐王朝的統一管控之下。
總而言之,在唐王朝統一管控之下,又在都護府和羈縻都督府、羈縻州實際管理下,通過制定羈縻政策和推行羈縻府州制度,唐朝對邊疆地區諸民族部落進行實際統轄和管理,成功實現了邊疆地區治理,推動各民族之間更為深刻的聯系交融,強化邊疆與內地的一體化發展,促進了唐朝多民族國家的大一統格局和繁榮強盛,作出了屬于當時歷史時期的突出貢獻。⑤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唐代等級性制度安排與社會結構形態研究”(項目編號:22AZS006)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劉統:《唐代羈縻府州研究》,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
②彭建英:《中國古代羈縻政策的演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
③孫靖國:《論羈縻府州制度與唐初邊疆形勢的關系》,《吉林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
④管彥波:《試論唐朝在邊疆民族地區推行的羈縻府州制度》,《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
⑤林超民:《羈縻府州與唐代民族關系》,《思想戰線》,1985年第5期。
責編/于洪清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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