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中國新聞周刊微信公眾號刊發的《一男子發布12字評論被行拘,兩年3次判決》一文指出:2023年7月5日,在湖南湘陰縣經營著一家家具店的肖新良,刷短視頻時,發現一條30秒消防車救援畫面,上寫“三井頭步行街在四樓上做事的一個人,滴到二樓的一個做事的人身上兩人一起受了”。視頻里的事故中,有人從4層墜到2層腳手架上,消防員正在組織救援。
當時,湘陰縣部分街區正在進行集中整治改造。肖新良在評論區留言:“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一招牌?”2023年7月7日,肖新良接到該縣公安局傳喚。詢問取證后,縣公安局以其發表的評論為“不實言論”“在網絡上起哄鬧事”為由,認為他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行政拘留五日。
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原一、二審判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處罰被撤銷,并獲賠人身自由賠償金。
一條12字的評論,僅獲6次點贊和1條回復。這般微弱的傳播量,卻在相關部門的“雷霆處罰”之下,被認定為“尋釁滋事”,進而引發長達兩年的司法爭議,這是為何?事件的爭議點在于,對公共事務的“調侃吐槽”能否與“尋釁滋事”劃等號?湘陰縣公安局在處理時,或許是出于維護網絡秩序、防范輿情風險的初衷,但對“尋釁滋事”的應激化解讀,將一句略帶情緒化的評論簡單粗暴定性為違法行為,無疑暴露了執法的隨意和任性。這種“先入為主”的處罰,不僅未能平息輿論,反而因程序瑕疵與證據不足,引發公眾對執法公正性的質疑。
值得寬慰的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劃出紅線,“該評論雖不當,但該評論并沒有具體的指向對象,其評論下有六人點贊、一人評論,社會不良影響輕微,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但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尋釁滋事的證據不足。”這份沉甸甸的判決書,向社會公眾清晰表明:網絡時代的監督生態,早已不是“非黑即白”的簡單對立。
清代官箴書《圖民錄》有云,“凡上下之情,通則治,不通則不治”,可見“通”的重要性。這場“12字評論改判案”,也給基層治理者敲響警鐘。只有下情通暢,重視群眾對社會治理、公共事務的關注與表達,才能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群眾的批評可能帶有情緒,卻往往源自真實的利益關切。網民來自百姓,百姓上了網,民意也就上了網。倘若對事出有因的情緒化表達“怒目圓睜”,那么只會傷害公眾參與監督的熱情。這起事件猶如一面鏡子,映照出個別基層政府部門在正確引導網民發聲、參與社會監督上,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合理有序的網絡監督,需要規范引導。用刪帖封號替代解疑釋惑,用行政處罰取代問題整改,無疑均為下策。面對網絡輿情,需自覺摒棄慣性思維,既不能極度過敏,也不能麻木不仁,要主動克服“網絡恐懼癥”,準確把握網絡輿情治理的內在規律和邏輯,增強對網絡輿情研判能力。一方面,對于網友帶著善意的“灌水”“拍磚”,須快速響應、及時果斷,主動融進去、沉下去,把反映的問題解決好;另一方面,對于惡意的“潑墨”“詆毀”,則須第一時間搶占輿論制高點,通過權威發聲、及時辟謠引導輿論。
對網民而言,合理監督的前提是依法監督、理性監督。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監督權時,要避免情緒化宣泄與無端猜測,確保言論基于事實、遵循法律。只有通過理性表達、建設性提議參與社會治理,才能既推動問題解決,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實現監督效能的最大化。
